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可以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