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