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建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大件生活垃圾分拣、拆解场所,配置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已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