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逐步进行改造。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