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逐步进行改造。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