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