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基地内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基地内农业固体废物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基地内农村生活垃圾按照《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