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以及周边的水、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基地以及周边的环境,防止外源性污染对基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