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符合,与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坚持文化滋养、规范引导、教育惩戒、制度保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明广安新形象。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