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九条有效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行为规范:(一)参与扶贫、济困、救灾等慈善公益活动;(二)参与无偿献血;(三)参与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五)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六)夫妻平等,互相忠诚,相互扶持,互敬互爱;(七)关爱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加强心理辅导;(八)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