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明行为的教育、引导,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