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