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泊位、电子监控显示屏等交通设施;
(二)道路、街道、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
(三)老旧小区改造、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城市管网、农村管网、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污水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环卫工人临时休息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公园、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设施;
(六)行政区划、景区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八)防火道、蓄水池等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
(九)在禁止吸烟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十)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