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在宠物饲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证、领取宠物牌、注射疫苗;
(二)携宠物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不为宠物配戴嘴套、不将宠物装入宠物袋或宠物笼;
(三)携带宠物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牵引,不主动避让路人,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
(四)宠物鸣叫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五)饲养犬只,在道路旁、村庄内不采用束犬链拴养,伤害他人及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六)遗弃饲养的宠物;
(七)其他不按规定饲养宠物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