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生态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

(一)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规占用堤岸、滩涂或者采挖砂石;

(二)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随意放生外来物种,非法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买卖和使用野生动物制品,非法采集收售野生植物及制品;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非法采挖泥炭,非法排干天然湿地,非法破坏草原;

(七)其他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