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不按照规定停放;(三)从车辆内向外抛物;(四)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五)乱穿道路、跨越或者倚坐交通隔离护栏;(六)其他影响驾驶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