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随意弃置、焚烧垃圾,不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二)在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四)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不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