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和领域内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对实施不文明行为尚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责令改正等方式,纠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