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移风易俗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邻里和睦相处,协商解决矛盾,不用污言秽语谩骂争吵;(二)节俭文明操办红白事,诵经、祈福的人数、时间适度;(三)文明祭祀,不在禁止的区域燃酥油灯、点香烧蜡、焚烧冥纸、投放祭品;(四)其他移风易俗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