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在道路上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

(二)公共交通驾驶员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保持车内整洁和卫生;

(三)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减速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驾驶;

(六)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