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激励机制,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