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当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学前教育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集容器类别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