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引导督促单位、家庭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等相关工作。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