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民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