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评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