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分类收集、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未喷涂分类标识,运输车辆未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公开联系电话的,或者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的,或者未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记录情况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