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密闭存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或者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