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