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定期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情况和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

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根据职责分工对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