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