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管理责任人以及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逐步采用物联网追溯或者大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等技术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