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

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民区、商场、超市等设置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