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要求,统筹安排,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改造。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