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