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条有效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分类接收、规范存放、分类转运生活垃圾;(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三)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四)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五)执行其他操作规程和行业规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