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运输车辆应当喷涂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密闭、整洁,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为运输车辆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五)公开联系电话,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向管理责任人提出;拒不改正的,向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