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单位采用焚烧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