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