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