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