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第九条有效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建立零散工业废水产生、收集、储存和转移的管理制度;(二)确定零散工业废水负责岗位和负责工作人员;(三)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查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风险;(四)建立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转移时间等数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