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加强对零散工业废水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