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应当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建造位置应当便于转移运输,设施底部和外围及四周应当做好防渗漏措施;收集管道应当以明管的形式与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直接连通。因客观空间条件限制,储存设施不能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或者收集管道不能以明管的形式直接连通的除外。

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存设施不得存在滴、漏、渗、溢现象,不得与生活用水、雨水或者其它液体的收集、储存设施相连通。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