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