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管执法、司法、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