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落实。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