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