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