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