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