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