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