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三节 数据共享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对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间接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扩大或者变相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使用方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