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应用场景并说明相关数据使用的依据、目的、范围、方式。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征求数据提供单位意见,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共享的,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数据提供单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反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确需共享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共享,并将结果告知数据提供单位;认为不应当共享的,应当立即告知提出申请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